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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訴人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郎
被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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