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 上訴人
-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郎
- 被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邢泰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