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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20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倍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歷傑、當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及當代居家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除免假執行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6萬2,933 元及法定利息與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及命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6萬2,9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9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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