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30號
- 原告
- 久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彩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彩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