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愚
被   告
陳若愚
陳大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本院卷第7頁)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