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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石珉千

  • 當事人
    百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5號上 訴 人 百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價智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呂元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先位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3 萬2,017 元,暨自民國106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備位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各給付163 萬2,017 元,暨自106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一上訴人為清償,另一上訴人於清償之範圍內同免責任。」,又上訴人備位聲明之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 萬2,017 元,故上訴人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63 萬2,01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其上訴利益為163 萬2,0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8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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