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30號
- 上訴人
-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鍾光
- 被上訴人
-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即第一審判決命撤銷美河市社區民國105 年9 月3 日第4 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玖、討論事項及決議」及「拾、選舉事項」之全部決議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002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下稱系爭補費裁定),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系爭補費裁定原本及正本、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限仍未據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佐,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