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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薛嘉珩

  • 當事人
    全世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79號上 訴 人 全世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兼法定代理 張建群 人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士權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不服本院106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74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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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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