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春鈴林玲玉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賜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參加人
金鴻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炎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2.5平方公尺如原證1所示編號A之邊斜坡拆除,並返還該邊斜坡所占土地與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105年間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29,547元,則以上訴人主張該土地遭占用之面積2.5平方公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73,868元(計算式:629,547元×2.5平方公尺=1,573,8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