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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春鈴林玲玉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賜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參加人
金鴻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炎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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