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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告
上興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春進
被告
被告
李勸
訴訟代理人
張春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16條、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之授信共通約款第16條約定(見本院卷第7 頁背面、第11頁),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院為原告總行所在地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上興路面機械有限公司(下稱上興公司)於民國103年9 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簽訂動用申請書、系爭授信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30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9.88%固定計算, 清償方式係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又依系爭授信約定書之授信共通約款第3條第4項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除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上興公司自104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104萬9,16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授信共通約款第7條第1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上興公司自應清償上開全部款項。另被告張春進及李勸於103年9月29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保證被告上興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 合計以276萬元為最高限額,與被告上興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故被告張春進及李勸亦應就上開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請准原告提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為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但現在無能力償還,希望原告能讓被告分期清償等語。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動用申請書、系爭授信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及放款主檔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7頁), 核屬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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