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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鄭佾瑩邱蓮華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訴人
千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曾獻賜律師

      高華陽律師

      張玉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6,124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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