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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0號

賸餘財產分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0號

原告
王彥弘(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恩笛(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彥誠(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原告
王莉家(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西門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西門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仁隆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莉家為原告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過程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王仁章已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死亡,王彥弘、王恩笛、王彥誠、王莉家為王仁章之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等為證,王莉家未為承受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賸餘財產分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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