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8號
- 原告
- 水亞捷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祥律師
- 被告
- 星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富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肆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