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9號
- 原告
- 洪政德
- 被告
- 黃趙守白 原設台北市○○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管理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坐落台北市○○區○○街○○○巷○號之一前如附圖所示編號B之停車位,被告之使用管理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與被告於民國60年間簽立合建契約,依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43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B停車位,被告仍享有權利,為利清償其對被告所有之債權,乃起訴請求確認以利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建契約、本院執行命令、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43號判決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