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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徐嘉宜
被上訴人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臺灣
被上訴人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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