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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5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54號

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本院105 年度重國字第15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第77條之18及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 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05 年9 月21日具狀聲明異議,依前揭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5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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