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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7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7號

原告
胡焱榮(SOOFEEN SAE-JAEW)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告
富御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偉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2,013 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翡翠藝術品返還予原告,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附表一編號63翡翠藝術品價額為1,500,000 元,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重訴更一卷第58頁),而附表一編號1 至62翡翠藝術品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各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1,650,000 元定之,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重訴更一卷第58頁),故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800,000 元(計算式:1,500,000 元+1,650,000 元×62=103,800,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34,488 元,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0,034,488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834,488 元(計算式:103,800,000元+110,034,488 元=213,834,4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8,568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82,013 元,尚應補繳786,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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