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
- 原告
- 邱信傑
- 被告
- 葉文德
許素珍
葉松福
葉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