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 原告
- 洪容中(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債權人國際
- 原告
- 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 被告
- 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
- 破產管理人
- 江淑卿律師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