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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原告
洪容中(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債權人國際
原告
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被告
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律師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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