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薛嘉珩
- 當事人新禾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106 年11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上訴人未據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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