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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薛嘉珩

  • 當事人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106 年11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上訴人未據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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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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