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盧雙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瑋珈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國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叁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即依上訴人請求返還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2/10000 ,經乘以起訴時之民國105 年1 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91,0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