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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91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謝順明
被告
卓揚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鄭順吉
被告
范姜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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