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33號
- 原告
- 許銘啟
- 訴訟代理人
- 姚伯安
- 原告
- 許銘哲
- 原告
- 共 同 黃永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共 同 孫誠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告
- 惟瓦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一宏
- 訴訟代理人
- 吳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曾依本院105年4月28日裁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2,096元。而原告於起訴後以民國106年3月20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言詞辯論㈡狀,擴張先位聲明第一、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許啟銘、許銘哲各12,565,651元,及其中7,957,99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4,607,652元自上開言詞辯論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所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131,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232元,扣除原告前繳納152,096元,尚欠81,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81,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