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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新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Wisdom Marine Lines Co.,Limited (慧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藍俊昇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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