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新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Wisdom Marine Lines Co.,Limited (慧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藍俊昇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