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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百世多麗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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