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王雪紅
- 上訴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重訴字第1225號給付契約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657萬1,36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176萬0,4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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