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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7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71號

原告
莊錦雀
原告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告
許立國
被告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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