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6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64號
- 原 告
- 香港商傳立媒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安平
- 訴訟代理人
- 史馨律師
- 被 告
- 互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堅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8,564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春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