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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無償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江春瑩
  •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華進益、張芷霖

  •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班客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被   告 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進益 被   告 班客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芷霖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戴英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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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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