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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明正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祥
被告
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國祥
代理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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