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正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祥
- 被告
- 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祥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德龍
- 被告
- 張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 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附表所示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 位│更 正 前 │更 正 後│ ├────┼───────────┼──────────┤ │當事人欄│被告張德隆 │被告張德龍 │ ├────┼───────────┼──────────┤ │事實及理│證人呂碧蓉 │證人呂碧榮 │ │由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