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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告
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洲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雲龍律師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郭明怡律師

      陳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本件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具體法規範名稱、條文及違反內容(是否係106年7月10日之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所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及違反內容),暨違反內容與原告所受損害之因果關係。

㈡原告指稱授信審核表申請人與中小企業風險評估報告製作人均為蘇彥明之情形係違反何法律,及實行交割與交易人員皆由陳育婷一人擔任之相關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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