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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姜悌文

  • 當事人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   告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被   告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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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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