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 被告
- 全國藥品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莉莉
- 被告
- 楊錫登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福裕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陳正旗、陳正榮、陳瑩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再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 日前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經查被告歷次提出之訴狀,未明確表明答辯意旨(如附件所示事項),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答辯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與被告全國藥品企業有限公司104 年2 月13日房屋租賃
契約書之效力為何?楊右任是否經授權簽訂該約?請敘明法
律上依據。
二、被告若欲請求減少租金,請敘明法律上依據。
三、被告所為抵銷抗辯,請敘明被告得向原告請求300萬元之法
律上依據,及就不銹鋼頂樓加蓋部分何時建造、價值多少,
是否聲請調查證據或聲請鑑定。
四、對於原告105年10月20日更正聲明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