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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告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告
威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吉田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被告
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得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博欽
被告
駱文瑤(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建豪(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怡州(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北簡第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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