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澤雄
- 訴訟代理人
- 廖學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倖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瑋律師
- 被告
-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 訴訟代理人
- 蔡富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博欽
- 被告
- 威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吉田
- 訴訟代理人
- 錢紀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君豪律師
- 被告
- 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得蓉
- 訴訟代理人
- 游博欽
- 被告
- 駱文瑤(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建豪(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怡州(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
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判決誤載內容 │更正後之正確內容 │ ├──┼────────────────┼────────────────┤ │1 │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名統建設股份有│應更正為「被告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設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343 │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17樓│ │ │號17樓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住同│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住同上 居│ │ │上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訴訟│ │ │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之記載│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游博欽 住新│ │ │ │北市○○區○○路000號17樓」 │ ├──┼────────────────┼────────────────┤ │2 │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威利建設股份有│應更正為「被告威利建設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2巷 │司 設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 │ │44號 法定代理人 吳吉田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吳吉田 住同上 居新│ │ │市○○區○○街0巷00號 居 訴訟 │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265巷130弄2 │ │ │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複代理人 戴│號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複代│ │ │君豪律師」之記載 │理人 戴君豪律師」 │ ├──┼────────────────┼────────────────┤ │3 │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家旺建設股份有│應更正為「被告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設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343 │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0 │ │ │號10樓之3 法定代理人 王得蓉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王得蓉 住新 │ │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4 │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4 居 │ │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上│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訴訟│ │ │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游博欽 住新北│代理人 游博欽 住新北市永和區中│ │ │市○○區○○路000號17樓」之記載 │和路343號17樓」 │ ├──┼────────────────┼────────────────┤ │4 │原判決第一行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 │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記載 │事件」 │ ├──┼────────────────┼────────────────┤ │5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威力建設股份有│應更正為「威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限公司」之記載 │ │ ├──┼────────────────┼────────────────┤ │6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二、(二)│應更正為「被告威利公司」 │ │ │1.第二十六行關於「被告威力公司」│ │ │ │之記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