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 原告
- 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俊良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宜婷律師
- 被告
-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凱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惠
鄭皓軒律師
黃沛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佰伍拾伍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佰伍拾伍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