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添進
- 訴訟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懷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煥哲律師
- 被告
- 寶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城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燕麗
- 被告
- 城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莊美英
- 被告
-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靖齊
- 訴訟代理人
- 賴志誠
- 被告
- 劉永祥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冠文律師
- 被告
- 劉月娥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寶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城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城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燕麗、莊美英、劉月娥未到庭,原告漏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故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