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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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