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 上訴人
- 黃廷儀
蔡仁晃
徐美慧
陳正中
倪竹如
倪璿淇
何德華
楊趙玉蓮
楊淑清
楊大經
楊佩嫻
劉巧明
劉玲明
劉金台
官怡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茂雄、佳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妙善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