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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沈佳宜王育珍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上訴人
黃廷儀

      蔡仁晃

      徐美慧

      陳正中

      倪竹如

      倪璿淇

      何德華

      楊趙玉蓮

      楊淑清

      楊大經

      楊佩嫻

      劉巧明

      劉玲明

      劉金台

      官怡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茂雄、佳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妙善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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