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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慧雯
被告
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和
被告
丁啟和

      朱清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零參拾伍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7月8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應付帳款融資、信用狀、短期貸款、信用狀項下融資等,遽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額度支用申請書、還款明細表及資金成本查詢單等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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