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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春鈴林玲玉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3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魏秋雄
被告
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國祥
被告
張德龍 原住臺中市○○區○○路○○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7,732元(計算式:美金440,416.46元×本件起訴時匯率32.782=14,437,732.3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72元,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2日繳納訴訟費用139,952元,計溢收88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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