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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鄭佾瑩陳琪媛劉庭維

  • 當事人
    沈慶京泛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震琦企業有限公司雲和月農藝有限公司傑衣企業有限公司京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蓁輝股份有限公司范陽興業有限公司亞太商務會館管理有限公司東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星榕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代收人:張志澄銳亮環球有限公司香港商信邦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9號原   告  沈慶京 福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子鈞 原   告  泛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有定 原   告  震琦企業有限公司 京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京華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吳 訂 原   告  雲和月農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原   告  傑衣企業有限公司 精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春風 原   告  京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訂 原   告  蓁輝股份有限公司 花鄉開發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子鈞 原   告  范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有定 原   告  亞太商務會館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訂 原   告  東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原   告  星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訂 上 十六人  送達代收人:張志澄 住同上 上 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喬銓律師 上 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被   告  銳亮環球有限公司 (Sharp Ray Glob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朱少芬 被   告  香港商信邦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詩敏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蔡菁華律師 許飄勻律師 胡竣凱律師 參 加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覃顯仁 劉昱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 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惟兩造嗣於同年8 月30日,分別具狀陳明現正協商和解,乃合意停止訴訟等語(本院卷七第350 至356 頁),揆諸當事人程序主體權、程序處分權、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制度機能,暨民事訴訟法第189 條第3 項之規範意旨,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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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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