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賴淑芬
- 法定代理人施崇棠、吳春發、林蔚山、焦佑麒、段行建、彭双浪
- 原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95號原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原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楊芝青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被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行建 被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0,648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有明文規定。查,本 件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具狀追加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達公司)為被告,並追加先位聲明為: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碩公司)美金1,695,69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軒公司)美金1,448,0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將原起訴聲明改列為備位訴之聲明並擴張為:㈠被告等應分別按附表甲所載金額給付原告華碩公司美金1,695,6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應分別按附表乙所載金額給付原告瑞軒公司美金1,448,0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先位聲明㈠部分,依105年7月28日追加當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對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比32.142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502,997元(計算式 :1,695,694元×32.142=54,502,997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先位聲明㈡部分,依105年7月28日追加當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對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比32.142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544,091元(計算式:1,448,077元×32.142=46,544,091元), 綜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047,088元(計算式:54,502,997元+46,544,091元=101,047,088元)。因本件先、備位聲明訴之聲明標的應為選擇,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備位聲明價額並未高於先位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047,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0,08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60,648元外,尚應補繳239,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繳,駁 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楊其康 附表甲:被告等應給付原告華碩公司之金額 單位:美金 ┌─────┬──────────────────┐ │被 告│ 應給付原告華碩公司之金額 │ ├─────┼──────────────────┤ │ 華映公司 │ 303,326 │ ├─────┼──────────────────┤ │ 彩晶公司 │ 564,734 │ ├─────┼──────────────────┤ │ 群創公司 │ 458,320 │ ├─────┼──────────────────┤ │ 友達公司 │ 369,314 │ ├─────┼──────────────────┤ │ 總 額 │ 1,695,694 │ └─────┴──────────────────┘ 附表乙:被告等應給付原告瑞軒公司之金額 單位:美金 ┌─────┬──────────────────┐ │被 告│ 應給付原告瑞軒公司之金額 │ ├─────┼──────────────────┤ │ 華映公司 │ 425,040 │ ├─────┼──────────────────┤ │ 彩晶公司 │ 36,640 │ ├─────┼──────────────────┤ │ 群創公司 │ 483,391 │ ├─────┼──────────────────┤ │ 友達公司 │ 503,006 │ ├─────┼──────────────────┤ │ 總 額 │ 1,448,077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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