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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參加人
年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治

上列原告王梅子與被告金梅子餐廳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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