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張文毓
- 當事人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為邦、傅仲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高為邦 葉明村 被 告 傅仲蓉 鮑揚波 謝鮑萊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複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羅金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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