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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原告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被告
劉昇

      劉農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額新臺幣312,988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答詢表1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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