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 原告
-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紹逸
- 被告
- 劉昇
劉農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額新臺幣312,988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答詢表1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