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柏臣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程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柏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3,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