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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程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訴人
即被告
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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