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程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柏臣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柏臣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