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Xiali Trading Company ,Inc
- 法定代理人
- Xiaoli Cai(中譯:蔡小力)
- 訴訟代理人
- 方南山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黃建添
- 訴訟代理人
- 莊惟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銘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楊正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觀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金琬婷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蔡思庭
- 訴訟代理人
- 余德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昱玟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黃少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固定明文。上開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址設「15009 ManchesterRd .Ballwin ,Mo 63011 U .S .A 」原判決記載為「Manchester Rd .Ballwin ,Mo 63011 U .S .A」顯有漏載「15009」,此對照附卷原告之授權書即知此屬顯然錯誤,爰聲請本院更正云云。
三、查聲請人就本院刑事庭103 年訴字第688 號、104 年度訴字第223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 月3 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委任狀所記載之地址均確為「Manchester Rd .Ballw in ,Mo63011 U .S .A 」(見本院刑事105 重附民字第16號卷第2、5 頁),且聲請人於本院歷次提出之書狀地址亦均為相同之記載,本院判決亦均與其書狀所記載之地址一致,可見並無聲請人更正判決聲請狀所指「對照附卷原告之授權書」之情形,是本院之判決並無顯然錯誤或誤繕、漏載之情事,自無聲請意旨所示之錯誤可資更正。故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