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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Xiali Trading Company ,Inc
法定代理人
Xiaoli Cai(中譯:蔡小力)
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黃建添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楊正平
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律師
複代理人
金琬婷
相對人
即被告
蔡思庭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昱玟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黃少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固定明文。上開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址設「15009 ManchesterRd .Ballwin ,Mo 63011 U .S .A 」原判決記載為「Manchester Rd .Ballwin ,Mo 63011 U .S .A」顯有漏載「15009」,此對照附卷原告之授權書即知此屬顯然錯誤,爰聲請本院更正云云。

三、查聲請人就本院刑事庭103 年訴字第688 號、104 年度訴字第223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 月3 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委任狀所記載之地址均確為「Manchester Rd .Ballw in ,Mo63011 U .S .A 」(見本院刑事105 重附民字第16號卷第2、5 頁),且聲請人於本院歷次提出之書狀地址亦均為相同之記載,本院判決亦均與其書狀所記載之地址一致,可見並無聲請人更正判決聲請狀所指「對照附卷原告之授權書」之情形,是本院之判決並無顯然錯誤或誤繕、漏載之情事,自無聲請意旨所示之錯誤可資更正。故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